重庆工学院财会研究与开发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重庆工学院财会研究与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术上指导中心的方针大计,评议中心的工作,对重大决策问题提供咨询、参谋,是确定研究与开发方向的最高层次的学术研究指导机构。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服务,以着力振兴地方经济为己任;坚持学术讨论的公开、公正、公平的工作原则;积极培养财会理论与实务高级人才;加强财会学与各学科、各学术组织之间的国际国内的学术交流与创新。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一)中心学术委员会由包括中心主任在内的11——13名院内外理论与实务界财会(含财政)学科专家组成。
(二)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由院长聘任,其成员由国内外同行专家推荐,本人自荐,经中心主任在中心行政领导小组会上提名,报请重庆工学院批准。学术委员会(包括正副主任)中,本校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青年委员应占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交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三)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但每届至少须更换三分之一。委员因故不能继续担任时,应以书面方式向中心主任提出。中心主任按手续补聘。
(四)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聘请秘书2人,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基本职责:
(一)制定及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二)负责审定中心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
(三)每年对中心的研究工作(包括专兼职研究人员已发表的论著,课题及进展情况,中心的资料建设、学术交流等)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指出成绩与缺陷,提出努力方向。
(四)负责中心重大研究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决定资助金额。
(五)负责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
(六)协调本学科领域的重大学术活动。
(七)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和监督。
(八)组织或参与中心学术成果评奖。
(九)审议中心的其他重大科研事项。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程序
(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中心主任或经三名委员提议,并经一半以上委员(不含提议人)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紧急出现的重要问题,则以通讯方式征求各委员意见。
(二)有关中心学术活动的重大事项,学术委员会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也可以通过举手、协商或投票的方式。
(三)学术委员会可聘请若干专家作为咨询委员,也可邀请专家列议。
(四)学术委员会会议秘书列席参加,并对每一次会议内容及意见形成会议纪要。
(五)中心学术委员会的全部活动经费由中心根据全年预算全额划拨。
(六)中心负责对学术委员会活动提供办公条件、会议场所及相应的物质设备。
第六条 本章程经中心学术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在实施期间,所有条例的解释权、修改权及增补权均属中心学术委员会。
重庆工学院财会研究与开发中心 2000年1月20日
重庆工学院财会研究与开发中心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工学院财会研究与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经费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特参照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的经费由学院财务处具体管理,独立建帐,由中心独立支配使用。
第三条 中心的经费渠道主要有主管部门拨入的建设经费;学校拨入的基地建设经费;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及横向联合研究获得的经费等。
第四条 中心的经费主要用于资助课题研究、购置图书资料、购置仪器设备和软件、举办学术会议、人才培养;引进研究人员以及学术访问等。其中科研课题经费支出不应低于总经费支出的三分之二。
第五条 中心用于资助课题研究的经费按研究工作进度分次拨给组,由课题负责人批准使用。课题结项后需编制经费决算表报中心备查。
第六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课题研究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资料费、同内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计算机使用费、打印复印费、成果鉴定费等。在保证高质量科研成果和课题研究直接费用必需的前提下,向中心主任批准,可以从课题总经费中提取20%的劳务费作为课题研究人员的报酬。中心的其他经费向中心主任批准使用。学院对中心主任完成目标任务后的奖励不在中心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中心资助的所有课题经费及其他经费使用上都要遵守财务制度的规定,遵守重庆工学院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规定,并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审计和主管部门的审查。
第八条 中心购置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和软件等,要按规定登记入产,并由专人保管。 每年年终中心进行年度决算,编制《重庆工学院财会研究与开发中心财务报告》并报送主管部门、科研处、财务处和监察审计处,接受上述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自学院批准之日起实施。
重庆工学院财会研究与开发中心 2001年2月20日
重庆工学院财会研究与开发中心科研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了推进重庆工学院财会研究与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的改革,充分调动中心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将科研人员的收入与贡献程度结合起来,鼓励科研人员多出成果、出好成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奖励范围。凡受聘于中心并在中心承担科研项目的专兼职研究人员均可享受科研奖励,享受奖励的情况包括以下四类:1、正式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正式出版专著、教材;申报和承担国家级及省部级科研课题;国家级及省部级获奖的科研成果享受奖励的成果,署名作者的第一单位应标明为“重庆工学院财会研究与开发中心”。
第三条 奖励办法。1、设立专著出版基金,对有理论创新和实用价值的专著,经中心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给予出版资助。2、对获国家级奖励的科研成果,根据所获奖励级别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10000元,对获省部级奖励的科研成果根据所获奖级别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5000元。3、对在各级刊物发表的科研论文给予适当稿酬津贴奖励,其中国家专业一级刊物一次性奖励原稿酬400%的津贴,专业核心刊物给予原稿酬200%的津贴,一般刊物给予原稿酬等额的津贴。4、对下列科研课题申报立项一次性给予奖励,其中同家级课题奖励5000元,省部级课题奖励2000元。5、在同外刊物上发表科研论文,一律按每项成果奖励人民币3000元的标准执行。6、论文经《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或《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每篇另奖励。7、以著作形式出版的科研成果,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学术专著:个人专著或中心作者占2/3以上的合作专著在同内出版的,给予奖励2000-3000元。
第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中心其它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实施。
重庆工学院财会研究与开发中心2001年2月20日
重庆工学院财会研究与开发中心科技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庆工学院财会研究与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研究与开发行为,完善科研管理制度,提高科研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实行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 受聘中心科研人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与科研水平。
第四条 中心实行聘任制,中心的专兼职人员均打破“终身制",由中心主任按照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双方签订聘任合同书,聘任期一般为1年。承担中心重大研究项目的院内研究人员带课题受聘于中心,聘任期内全力完成课题研究,聘任期可延长;课题完成后仍回到所在单位工作。如果研究人员又承担新的中心课题,则重签聘任合同;未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研究人员,中心不再聘任。
第五条 中心主任由学院院长聘任,任期三年,可连任一届。中心主任的解聘或变更,须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院长与中心主任签订聘任合同书,对中心主任在任期内应完成的任务、目标、考核和奖惩办法做明确规定。
第六条 受聘于中心的兼职研究人员除保持原工资待遇外,中心还将给予一定的科研津贴,并视其情况为其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用房以及计算机、文献资料等研究手段。
第七条 中心研究人员应积极申报各类研究课题及其他科学研究任务,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对申报立项的各类研究课题、获奖专著、论文,中心将给予研究人员相应的奖励。
第八条 中心研究人员实行驻所研究制度。专职研究人员在中心研究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5个月,兼职研究人员每年不少于1个月。
第九条 中心对受聘的专职研究人员每年应完成的科研工作量按量化标准考核,研究人员每年的科研工作量完成不足70%的,按比例扣发相应奖金;工作完成量不足50%的,给予警告并扣发当年全部奖金和部分岗位津贴;对连续两年科研工作量不达标者,中心可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或建议其退出中心。
第十条 本办法自学院批准之日起实施。
重庆工学院财会研究与开发中心 2000年2月20日
重庆工学院财会研究与开发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重庆工学院财会研究与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科研项目管理,保证按时高质量完成项目研究任务,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普通高等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和《重庆工学院科技工作及科研项目管理试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管理的科研项目分为以下类型:
(一)中心专兼职人员作为第一负责人获准立项并带入中心研究的国家级和教育部课题;
(二)中心人员承担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
(三)中心规划并组织中心人员承担的重大项目和年度科研项目;(四)中心与各财政机构、部门、企业合作研究或接受委托研究的横向项目等。
第三条 凡纳入中心的科研项目均须接受中心的管理,包括中期检查、离终结报告、成果验收鉴定以及经费管理。中心的科研项目均实行课题组组长负责制。课题组组长根据同中心负责人所签订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对课题组成员独立的聘任权及对课题经费有向主分配权,对课题完成和最终成果质量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 各类科研项目一经批准和获得中心资助,在按程序办理正式立项手续后,其申请书、协议书即成为具有约束力的项目协议,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必须严格履行。未经项目下达部门或委托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中止项目的研究。
第五条 中心对各类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进度实施检查。对于研究期在1年以内的项目,向中心组织专家小组进行一次中期检查;对于研究时间在1年以上的项目,中心会同科研处,负责组织专家进2次中期检查,并进行后期检查,确保研究项目按时、高质量顺利完成。检查重点是:研究项目是否坚持了正确的政治方向,是否按课题设计进行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研究小组成员有无重大调整,学术水平、科研经费使用情况,有无影响项目进度和质量的其他因素。课题组应提交年度自查报告书。
第六条 各类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向中心组织鉴定与验收。项目最终研究成果定稿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报科研项目鉴定结项申请书,并提供项目成果和有关材料,供鉴定使用。未按课题设计进行研究,擅向改变课题设计或以其他成果代替项目最终成果的,不得申请鉴定结项,并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科研项目最终成果由中心组织和聘请同内本学科领域的专家,采取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的办法进行鉴定。本校专家不担任评审组长。评审组对项目成果的学术水平、达到预期目标的程度给予A、B、C三级的评定和写出综合评审意见,组长签字后方可结项。结项后的成果在中心归档,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项目委托单位、学校科研处和有关部门。
第八条 中心经费资助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的第一完成单位为重庆工学院财会研究与开发中心字样。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心年度一般项目,可申请免予鉴定:收到的反映是以证明项目研究成果已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获省部级评奖二等奖以上奖励;应用性、对策性研究成果为党政领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采纳并取得明显效益;涉及到机密,而质量已被有关部门认可。申请免予鉴定属上述情况之一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提供材料,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条 本办法向学校批准之日起实施。
重庆工学院财会研究与开发中心 2000年2月20日
重庆工学院财会研究与开发中心工作会议与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办事效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使工作会议与报告精简、规范、程序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采取主任领导下的中心行政领导小组负责制,管理各项日常工作。
第三条 行政例会主要讨论中心最近时期主要工作及进展;需要立即协商解决的问题;下阶段主要工作安排与分丁。原则上每旬召开一次会议。
第四条 本中心的工作报告制度是指工作简报、成果信息简报、学术会议备案报告、经费预算以及统计年报等制度。
第五条 中心工作简报每季度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中心科研项目的进度情况;中心本季度所举行的重大学术活动,如中心学术委员会纪要。中心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其执行,学术委员会制度、理事会制度、项目管理制度、经费管理制度、图书资料管理办法、科研人员管理制度等;其他与中心建设有关的情况。简报定期向学校科研处和合作建设单位、理事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报送。。
第六条 中心将在每个季度发布1-2期成果信息简报,内容包括中心科研项目的阶段性成果摘要;中心所举办的学术研究会成果摘要;研究人员所主持完成的研究咨询报告摘要;中心成果简报定期向学校科研处、合作建设单位、理事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报送。
第七条 中心每年将举办1次全国性的学术研讨会,3次以上市级学术研讨会。每次会议召开之前的2-4个月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备案。
第八条 中心将于每年定期将中心统计年报一式两份报送重庆工学院科研处,然后由科研处汇总上报主管部门。
第九条 中心由主任任命专人负责上述各种制度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向重庆工学院财会研究与开发中心成立之日起生效。
重庆工学院财会研究与开发中心 2000年4月20日
重庆工学院财会研究与开发中心图书资料管理办法
为保证重庆工学院财会研究与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研究开发活动顺利进行,实现建设与发展的目标,须向中心研究人员提供充分的图书文献资料,同时尽可能满足重庆市、财政财经部门和全国高等学校财会学科的需求,发挥中心图书文献资料的最大社会价值,将中心逐步建成全市唯一功能齐全的财会信息中心和国内高校财会学科文献信息资料基地,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中心图书资料室将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搜集财会财经学科及相关各个领域的最新文献资料,并利用学院图书馆的优势条件,突出财会学科的重点收藏,力争学院大力支持购置本领域研究所需要的最新图书资料。
第二条 图书资料室内中心主任直接领导,并与重庆工学院图书馆共建,接受图书馆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中心图书资料室将与全国的各财会机构、证券公司、财务信息开发及其它图书馆和资料室保持密切的情报资料的交流工作;加强与同外大学等的资料交流工作
第四条 中心图书资料室负责搜集同内外有关学科的研究信息和动态,开展信息调研,编辑有关文献信息数据库文集或光盘。能负责为重庆市高等学校财会学科论证科研课题及开展科学研究活动、政府决策提供专题文献信息资源服务。及时向相关高校提供中心研究人员与学校图书馆共同编辑的《财会文献荟萃》刊物。
第五条 中心图书资料室设置管理员职位,管理员实行聘任制。受聘的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财会研究领域的图书进行编目;
(二)对中心图书资料年度专项经费的书刊资料单独造册登记;
(三)为研究人员提供课题研究的信息查询服务。
第六条 中心图书资料采购实行研究人员开列书目后由图书资料管理员或行政管理人员进行采购。
第七条 中心图书资料室管理员负责严格执行中心的图书借阅制度,可参见学院图书借阅规则及书刊赔偿及罚款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中心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中心图书资料室将设专柜永久收藏。
第九条 本办法向中心成立之日起生效。
重庆工学院财会研究与开发中心 2000年4月20日
重庆工学院财会研究与开发中心驻所研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工学院财会研究与开发中心受聘人员研究行为,提高科研成果质量,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均采取聘任制,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研究后出基地的原则,受聘专兼职研究人员进驻中心从事课题研究须按教育部社政司规定,提供其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驻所研究的有效证明,并与中心主任签订责、权、利明确的聘任合同。
第三条 受聘期内专兼职研究人员驻所研究的时间不低于教育部规定的标准,其中,校内外专职研究人员每年驻所研究时间不得少于6.5个月。校内外兼职研究人员每年驻所研究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具体的驻所研究时间可根据课题研究的实际需要而定。
第四条 中心将为驻所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以及计算机、文献资料等研究手段。
第五条 驻所研究期间,受聘人员除原有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外,中心将同时给予必要的科研津贴。
第六条 驻所研究人员不能按计划完成项目研究,可申请适当延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在延长期内,不得享受中心科研津贴。延长期满后仍不能完成研究任务的,中心将解除与该研究人员的聘任合同,并迫回已发放的科研津贴,同时,不再聘任其为中心的专兼职研究人员。
第七条 未尽事宜,视其具体情况进行协商。
重庆工学院财会研究与开发中心 200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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